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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渑池县西阳乡宏达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龙,渑池县西阳乡宏达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赵保龙,男,1966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渑池县西阳乡宏达加油站。住所地:渑池县西阳乡西阳村。本院在执行赵保龙申请执行渑池县西阳乡宏达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渑池县西阳乡宏达加油站已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保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