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4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王某某申请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4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14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