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双环辐条厂、建德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建德市双环辐条厂,建德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4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德市双环辐条厂。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明,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英,系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德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商厦”*楼。法定代表人:郑建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建德市双环辐条厂(以下简称双环辐条厂)因与被申请人建德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环辐条厂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双环辐条厂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工程应全面拆除,修复费应按全部修复费即717151元。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由新安建设修复,不符合实际。鉴定费138600元应由新安建设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安建设承建双环辐条厂厂房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已由另案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本案中,新安建设施工的工程质量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新安建设应对其施工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且新安建设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愿意修复,故原审判决由新安建设按照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双环辐条厂1号、3号厂房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因双环辐条厂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进行使用,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作出修复,存在一定的责任。在建筑材料水泥砖的问题上,双环辐条厂在水泥砖检测申请材料中盖章的行为,表明其对更换材料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审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决由双环辐条厂对质量问题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于鉴定费用的分摊,原审处理符合本案实际。综上,双环辐条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建德市双环辐条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审 判 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