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金虎与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虎,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1695号原告:周金虎,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高修,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卢集镇原城河村。负责人:吴士国,系居委会主任。原告周金虎与被告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高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18467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租赁被告土地种植。2014年秋季,因村民向被告索要土地租金,原告替被告垫付了184675元。2016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被告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承包经营被告土地。2014年10月,因村民向被告索要前期土地租金,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替被告垫付款184675元。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给村民的土地租金184675元,则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3月3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金虎款184675元及利息(以184675元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计3994元,由被告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88元(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46XXXXXXX80)。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