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法兴、张良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法兴,张良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葛法兴,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良法,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法兴与被执行人张良法追偿权纠纷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良法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037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良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良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良法共有的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0号1单元1604室的房屋,但上述房屋已抵押于其他债权人,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张良法有位于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花苑12幢1号的房屋被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本案将依法参与执行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良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法兴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良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良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