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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1、宋某等与刘某、张某3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宋某,张某2,刘某,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1944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楚雄市。(系死者张有明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1944年2月12日生,汉族,无文化,居民,住楚雄市。(系死者张有明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99年9月10日生,汉族,在校生,住楚雄市。(系死者张有明的大女儿)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饮食服务公司下岗职工,住楚雄市。(系原告张某2之母)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2年3月5��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楚雄市。(系死者张有明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2009年12月21日生,汉族,在校生,住楚雄市。(系死者张有明的二女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楚雄市鹿城镇龙江社区孙家河边居民小组**号,系张某3之母。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某1、宋某、张某2与被上诉人刘某、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1、宋某、张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被上诉人刘某、张某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已免交。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