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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幼男与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曾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481号之一原告:张幼男,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均,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玲,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张幼男与被告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双方申请调解,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张幼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幼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幼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幼男承担。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