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幼男与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曾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481号之一原告:张幼男,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均,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玲,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张幼男与被告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双方申请调解,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张幼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幼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幼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幼男承担。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