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海洋申请于彩霞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805号于海洋,住所地隆化县。于彩霞,住所地隆化县。于凤仓,住所地隆化县。丁国花,住所地隆化县。于海洋申请于彩霞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140000元及诉讼费885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