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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邵光明与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光明,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37号申请人:邵光明,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长寿区人,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李兆仁,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江北告庄西双景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昆,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层****号。负责人张松林。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邵光明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分行版纳大厦分理处的账号为13×××04的存款1087597.8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保单号码:PZDM2016XXXX0000000006)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已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分行版纳大厦分理处的账号为13×××04的存款1087597.8元予以冻结,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岩 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