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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根柱与杜中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柱,杜中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130号原告王根柱。被告杜中旺。原告王根柱诉被告杜中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志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一万零捌佰零柒元伍角整及超过约定付款时间的相应贷款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通过果树所蒋建兵的介绍,到白城村被告处购买五十公分高金叶水腊大苗15150株,约定苗木单价为1.1元,合计16665元整,打欠条一张,承诺两个月之内付清苗款,现在已经过去九个多月,经本人及中间人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拒绝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本案被告杜中旺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有了详细地址再进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根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薛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