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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与被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文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文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17号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住所地:成都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李健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敏,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文明伟。被告:文明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与被告成都威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文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新特技术工贸部承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