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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3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3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鲁某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2018)云2324执恢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4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现确认本院(2016)云23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