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叶淑萍与哈尔滨市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萍,哈尔滨市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1136号原告:叶淑萍,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天津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燕,女,该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叶淑萍与被告哈尔滨市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淑萍、被告正阳河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宝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费3,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单位退休职工,根据哈尔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哈劳社发(2003)4号及相关规定,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应给予3,000.00元的补助,该款项应由用工单位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给付,但是,原告退休时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引起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正阳河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退休职工较多,无能力立即给付,可以定还款计划,计划在2019年2月一次性给付。本院认为,正阳河公司承认叶淑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叶淑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叶淑萍要求正阳河公司给付独生子女费3,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正阳河公司同意给付叶淑萍独生子女费3,000.00元,但双方就给付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叶淑萍独生子女费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由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