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施业磊与孙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业磊,孙娟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217号原告:施业磊,男,1993年12月4日生。被告:孙娟娟,女,1974年9月29日生。原告施业磊与被告孙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施业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