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布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布庆忠,杨焕英,布占远,房淑芬,布占贺,赵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负责人:李保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恒言,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庆忠,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焕英(布庆忠之妻),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占远,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房淑芬(布占远之妻),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占贺,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美华(布占贺之妻),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布庆忠、杨焕英、布占远、房淑芬、布占贺、赵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65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