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迂军与刘相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迂军,刘相伍,迂军,刘相伍,迂军,刘相伍,迂军,刘相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迂军,女性,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浑江区;陈利明,男性,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刘相伍,男性,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迂军、陈利明与刘相伍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执行完款项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6**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