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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迂军与刘相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迂军,刘相伍,迂军,刘相伍,迂军,刘相伍,迂军,刘相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迂军,女性,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浑江区;陈利明,男性,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刘相伍,男性,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迂军、陈利明与刘相伍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执行完款项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吉06**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