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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会军与刘凤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军,刘风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150号原告:李会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刘风波,男,出生年月不详,原住铁力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会军与被告刘风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会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会军承担。审 判 长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