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会军与刘凤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军,刘风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150号原告:李会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刘风波,男,出生年月不详,原住铁力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会军与被告刘风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会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会军承担。审 判 长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