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与王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王文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59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王庄开发区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8BL34Y。法定代表人:常伟信,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前,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职工。被告:王文和,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与被告王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