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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孟仙诉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仙,张孟仙以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989号起诉人张孟仙,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张孟仙以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晟国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喷锚护坡协议》;2、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6634元;4、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起诉人提交的《喷锚护坡协议》证实,该工程地点位于西双版纳景洪市湄公河畔。因该工程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张孟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志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