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66号申请人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1—14号,机构代码:91510000755962785M法定代表人:周洪根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团风县团方大道,机构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理财申请人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四川菁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1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