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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孔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孔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080号原告:罗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孔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高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罗某诉被告孔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罗某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