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艳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109号原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庭,系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伟,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原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