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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丁晓惠、郭丽民与马宗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惠,郭丽民,马宗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869号原告:丁晓惠,男,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郭丽民,女,河北滦平县人。被告:马宗庄,男,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丁晓惠、郭丽民与被告马宗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丁晓惠、郭丽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惠、郭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元,由原告丁晓惠、郭丽民负担。审 判 长 关志新人民陪审员 梁广方人民陪审员 赵   国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