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世达、龚一平、汪宇、杨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达,龚一平,汪宇,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29号被执行人:赵世达,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龚一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汪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赵世达、龚一平、汪宇、杨峰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