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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世达、龚一平、汪宇、杨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达,龚一平,汪宇,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29号被执行人:赵世达,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龚一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汪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赵世达、龚一平、汪宇、杨峰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