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喜平、毛耀斌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喜平,毛耀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喜平,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甘谷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耀斌,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喜平及其辩护人王小瑞、被告人毛耀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新运西巷中国福利(体育)彩票店,因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其购买彩票的欠款未果,马喜平、毛耀斌不让刘某某离开并对其进行看管致其自残左手小指,其间马喜平对刘某某实施殴打。2017年2月18日9时许,刘某某被民警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喜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马喜平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马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马喜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马喜平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毛耀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新运西巷中国福利(体育)彩票店因向刘某某索要其购买彩票的欠款未果,便不让刘某某离开并对其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马喜平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自残左手小指。2017年2月18日早上,刘某某报警,被告人毛耀斌得知刘某某报警后,便电话告知被告人马喜平,马喜平遂来到彩票店,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将被告人毛耀斌、马喜平抓获。另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家属代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9000元,刘某某对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马喜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喜平、毛耀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喜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毛耀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刘德贤人民陪审员 杨伟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若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