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喻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金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00号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南端瑞海商都2#楼2层。法定代表人:苗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鹏宇,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创,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喻金凤,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天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喻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6.34元,减半收取计1093.17元,由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娟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人民陪审员 温贵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