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乐县林业局、唐学贵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平乐县林业局,唐学贵,丁振家,丁长发,黄荣章,黄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1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平乐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范东强,局长。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丁振家(曾用名丁长林),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丁长发,男,1970年6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黄荣章,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黄叙华,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审上诉人唐学贵,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再审申请人平乐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丁振家、黄荣章、丁长发、黄叙华,原审上诉人唐学贵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乐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大冲纸厂林场的林地是国有林地,由其集体经营管理,林木属集体所有。平乐林业局依法颁发给唐学贵的采伐证批准采伐的林地林木位于长冲范围内属其集体所有。被申请人提交《土地房产所有证》系造假的,以此来主张为其个人所有依法无效。2、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无证据证实涉案林木属其个人所有,而且大冲纸厂的林木属其集体所有,平乐林业局颁发的采伐许可证的相对人是集体,唐学贵是代表,被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3、被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起诉。被申请人起诉时涉案的采伐证已经失效不存在,被申请人起诉要求撤销,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平乐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该裁定没有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就进行审理和判决,属审理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错误。5、平乐县人民法院之后又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文号重复,判决违法和错误,应撤销。6、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撤销。本案应由行政庭审理,却被立案庭截留。对被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进行审查。7、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行终字第52号行政裁定由立案庭进行审理,超越立案庭的职责范围。8、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撤销。二审判决没有对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1、被申请人一审起诉时主张案涉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对于是否与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问题,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因林场成立情况比较特殊,是社员自带林场入社,之后社员与当时的平乐县大冲纸厂林场对林场权属如何约定,并不清楚,也没有《山界林权证》之类的证明文件。而且本案并未明确涉案林木、林地的权属问题,平乐县林业局一再主张被申请人对林木、林地没有权属进而主张被申请人无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不能成立。2、对于一审判决文号重复的问题。平乐县人民法院第一次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是以案涉采伐证在起诉时已经被撤销为由,认为被申请人的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而驳回起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其继续审理后,平乐县人民法院继续以同样的文号作出了行政判决,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3、对于案件由哪个庭负责审理的问题,案件归口审理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平乐县林业局该理由也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判是否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原判并没有认定争议林木的权属,仅从林业局颁证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角度来确认颁证行为违法。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平乐县林业局颁发涉案采伐证时并没有《山界林权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为证,林业局认定涉案林木属林场集体所有,却将证颁发给唐学贵个人,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也没有组织听证,程序违法,原审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三、虽然被申请人起诉时采伐证已经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对本案进行受理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综上,平乐县林业局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乐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