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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艺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艺峰,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艺峰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艺峰于2017年2月27日16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海友酒店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5颗麻果及少量冰毒卖给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7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艺峰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张艺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艺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艺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