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姜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姜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克什克腾旗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被执行人:姜国栋,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二户区七组。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姜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姜国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奕林审判员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