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旭楠与被告湖北金石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楠,湖北金石担保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24民初584号原告:孙旭楠,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早,湖北名卓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湖北金石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成水,湖北金石担保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旭楠与被告湖北金石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早,被告法定代表人华成水、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旭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金石担保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方借款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原告孙旭楠向被告湖北金石担保公司缴纳贷款保证金30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返还,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此款被告至今未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300000元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北金石担保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孙旭楠保证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定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二、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金石担保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夏敦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