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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加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加波,朱小芹,魏新善,朱光喜,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加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小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魏新善,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光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峰,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加波、朱小芹、魏新善、朱光喜、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115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史加波、朱小芹、魏新善、朱光喜、魏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史加波、朱小芹、魏新善、朱光喜、魏峰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