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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倪满秀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满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满秀,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千换,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倪满秀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前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八里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满秀、被上诉人前八里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闫千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满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倪满秀是本村村民,前八里庄村委会以离婚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18000元适用法律错误。倪满秀主张与其他村民同等享受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及各项福利待遇。前八里庄村委会辩称,前八里庄村委会福利分红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离婚、外甥的不能享受。倪满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前八里庄村委会给付倪满秀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18000元;2.判令前八里庄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实质涉及到村民委员会如何对集体财产收益进行分配的问题,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使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范畴,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倪满秀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本案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问题,该事项可以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本案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倪满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永刚审判员郭丰愷审判员洪齐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