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志军与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军,汪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志军,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汪志斌,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特107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汪志军与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志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志斌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志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查封汪志斌位于襄城区闸口二路泰鑫花园3幢2单元2层1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襄城区字第70067477-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君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