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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陆金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71号罪犯陆金龙,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临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金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陆金龙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三次,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陆金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金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