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697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龙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697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善志、徐华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徐龙海,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