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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宝富盈金建筑工具租赁站与李水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宝富盈金建筑工具租赁站,李水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85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宝富盈金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先锋村津沽立交桥旁。经营人:胡广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起,男,43岁,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宝富盈金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李水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宝富盈金建筑工具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