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60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某诉称:黄某与张某婚姻伊始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张某开始对黄某日渐冷淡,生活上漠不关心。黄某于2014年4月辞去在安徽省移动公司庐江分公司的正式职业,携子到上海同张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此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无法调和。黄某于2016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时隔半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求判决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黄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现黄某于2017年5月10日再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但在六个月之内,黄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新情况、新理由,故本院应依法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