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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智平、王秀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智平,王秀阁,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智平,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衬衣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阁,女,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纱布砂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福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民,男,该单位职工。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天津市红桥区洪湖里翠山楼8号楼后。法定代表人柳宝春,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男,该单位干部。上诉人吕智平因与被上诉人王秀阁、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智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