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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成忠、陈开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成忠,陈开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廖成忠,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陈开党,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廖成忠与被执行人陈开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