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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林染、陈理等与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染,陈理,刘艳华,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勇,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285号申请人:李林染,居民。申请人:陈理,居民。申请人:刘艳华,居民。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永芹,居民。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芹,经理。被申请人:朱勇,居民。被申请人:方鹏,居民。申请人李林染、陈理、刘艳华与被申请人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勇、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林染、陈理、刘艳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勇、方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林染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30号房屋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所有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铺(产权证号为经2014197**)房屋一套;位于���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1铺(产权证号为经2014197**)房屋一套;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24号(产权证号为2008港0205060)房屋一套;位于浠水县散花大道与长江之堤之间的房屋(预告证明号浠房预散花镇字第141103**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勇、方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方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朱勇所有的位于浠水县散花大道与长江之堤之间的碧桂园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担保人李林染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30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李林染、陈理、刘艳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