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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帝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帝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87号原公诉机关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帝国,男。2006年8月25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帝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浙10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帝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黄帝国,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黄帝国窜至玉环县清港镇北大门润丰酒店旁边的放心早餐店前,从被害人黄某口袋里窃得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90元)。随即被周围群众发现,继而被被害人黄某的丈夫蒋某当场抓获,其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并在现场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原判以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帝国供认不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登记保存清单及发还清单,归案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帝国上诉称,手机估价过高,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帝国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帝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1、涉案手机的估价鉴定意见书系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有效;2、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数额、情节对被告人黄帝国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被告人黄帝国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黎利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严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