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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邹建国、温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邹建国,温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993-8。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邹建国,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温利平,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邹建国、温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利平登记所有川C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温利平所有的川C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