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鲍雪峰与赤峰元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雪峰,赤峰元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管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184号原告:鲍雪峰,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秉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元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建昌营镇建昌营村南。法定代表人:徐芬儒,经理。第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管理部。负责人:不详。原告鲍雪峰与被告赤峰元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管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鲍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