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宝全与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春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全,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春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57号原告:马宝全,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广电大厦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丽艳,经理。被告:郝春宇,汉族,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全诉被告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春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宝全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先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马宝全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