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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宝全与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春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全,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春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57号原告:马宝全,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广电大厦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丽艳,经理。被告:郝春宇,汉族,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全诉被告四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春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宝全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申请,以双方先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马宝全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