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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行审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贾红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贾红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审146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K2556546-8。住所地:扶沟县吉祥路。法定代表人徐复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岭,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峰,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副主任。被执行人贾红想,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执行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贾红想一案作出的编号411621-1100004850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贾红想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孟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