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48陈功与侍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侍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功,住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侍红军,住本市开发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功与被执行人侍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后,申请方撤销申请,本院已告知若被执行人不兑现和解协议,申请方在2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