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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晓坤与任华、崔雪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坤,任华,崔雪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2—2号申请人:陈晓坤,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任华,女,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崔雪璋,女,现住庄河市。申请人陈晓坤诉被申请人任华、崔雪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坤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任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王英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000元作担保。2017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的冻结;二、解除对王英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