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晓坤与任华、崔雪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坤,任华,崔雪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2—2号申请人:陈晓坤,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任华,女,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崔雪璋,女,现住庄河市。申请人陈晓坤诉被申请人任华、崔雪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坤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任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提供王英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000元作担保。2017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的冻结;二、解除对王英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