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7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辰逸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辰逸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701号之二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市辰逸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西河坊大街22号六棱,组织机构代码07018214-5。法定代表人李启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辰逸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栋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8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