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裴胭脂与崔天宝、亢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胭脂,崔天宝,亢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412号原告:裴胭脂,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崔天宝,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亢海花,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胭脂诉被告崔天宝、亢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胭脂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