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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裴胭脂与崔天宝、亢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胭脂,崔天宝,亢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412号原告:裴胭脂,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崔天宝,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亢海花,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胭脂诉被告崔天宝、亢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胭脂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