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瑞其与黎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其,黎灯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18号原告:邓瑞其,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黎灯尧,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瑞其与被告黎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瑞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瑞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瑞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邓瑞其负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淼 百度搜索“”